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切实提高全县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效率和法律权威性,建设法治政府。经研究,决定启用“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审查、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以新安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行政复议专门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新安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以新安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答辩状》《委托书》《法人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证明》《延期举证、答辩、开庭申请书》等行政应诉法律文书。该专用章在行政应诉工作中与“新安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授权新安县司法局管理和使用“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
四、“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自2025年2月14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印章样式
新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
关于启用“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的公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