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烟〔2021〕32号
关于印发《新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站(队、部)、机关各科室:
现将《新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新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30日
(可公开)
新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局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区域+距离”调控、距离调控和总量调控三种模式作出的整体安排,以保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适度规模。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安县行政区划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依法向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辖区内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要有适当间距,且不得相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适的距离:
1.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的区域,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此区域为:涧河以北、畛河路北侧商户以南、老干区以西、职教中心以东)
2.除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的区域外的一般区域,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3.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得低于200米(如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彩票店、五金店、网吧、台球厅等)。
(二)经营场所属于下列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下列规定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不含沿街门面房),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等消费品市场,总数不得超过3个。
2.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区域(如公园、体育场等)、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厂矿、拘留所、看守所等内部场所,总数不得超过3个。
3.龙潭大峡谷、黛眉山、黄河神仙湾、青要山等封闭式景区内部,最多不得超过5个;其他封闭式景区最多不超过3个;对森林防火等安全措施另有要求的封闭式景区内部除外。
4.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大厅内(含售票厅、候车室、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最多不得超过2个。
5.已实行物业管理的较大规模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如碧桂园、建业等)内按照房屋套数设置零售点,不满200套的设置1个;满200套每超过100套增设1个(余数达50套以上的按100套计算),最多不得超过5个;其他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小区,最多不超过3个。
6.自然村、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农村部分按照村民人口设置零售点,不满500人的设置1个,每超过500人的设置1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县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执行。
7.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按照一个经营场所办理一证的原则设置:
(一)星级宾馆及饭店、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连锁经营5家以上)、KTV、酒吧等大型娱乐场等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内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县区内轨道交通站点、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的便利店;
(四)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工程工地,可设置一个零售点;1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2个。
(六)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七)其他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可在距离限制或总量限制上给予适当放宽。
1. 三级(含)以上残疾(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外);
2.残疾军人、烈士家属;
3. 享受低保待遇者。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搬迁至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内(集贸市场除外),不受间隔距离限制,但必须为本人经营,不得转让。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改变经营地址的,自特定事实出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至本规定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除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2.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自特定事实出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至本规定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除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地方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以政府规定为准);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被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实施的《新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新烟〔2018〕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路段、相互间隔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经营场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 零售点路段是指申请点门面朝向所在的路段。
申请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出入口,且朝向两条或两条以上路段的,按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进行相关路段归属的认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处于不同路段的,以申请点所处路段布局条件为标准。
第三条 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为参照点,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边无障碍最短可通行距离。申请点或零售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连营业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营业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为测量基点。
第四条 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一般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道路无障碍物可通行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一、二所示)
图一
图二
(二)道路存在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如隔离栅栏、绿化带等固定隔离带)或存在妨碍通行的其他固定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以贴近障碍物之后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图三所示)
图三
(三)道路存在转角的,以贴转角测量最短距离;(如图四所示)
图四
(四)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门道的,测量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如图五所示)
图五
(五)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六所示);有直升降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同时有自动扶梯、直升降电梯的,以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六)其他测量方法。
第五条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二项所称“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幼儿园、中、小学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一侧门边向外延伸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中,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六条 申请点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及天花板面积,不包括作为办公、厕所、住宿等非商品展示售卖区域。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申请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所标注的地址名称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局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八条 实际测量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误差不得超过本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的±1%。
测量结果与实际距离不符,超过规定误差范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九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有视频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