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25-12-04来源: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25〕21号
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日
新安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障全县粮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新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显著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重点保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快速果断处置。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应急保障,确保粮食应急保供效果。
1.5 等级划分
为紧密对接《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按照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从高至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按照《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Ⅱ级、Ⅲ级按照《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Ⅳ级按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县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安县支行、中央储备粮洛阳直属库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新安县新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新安县金粟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新安零三一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等有关负责同志。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镇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
2.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要求,负责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领导和指挥全县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省级特别重大、市级重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县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2)根据全县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县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报请县政府授权动用县级储备粮、依法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应急措施。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粮食应急等情况。
(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粮食应急任务。
2.1.2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发生较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情况,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落实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指导粮食应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5)统筹研究提出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经费预算建议,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培训、演练。
(7)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全县粮食应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粮食市场监测、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工作,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省级及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涉及网上粮食安全有害信息。
(4)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必要时及时提请县政府实施干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命令。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道路运输线路的通行秩序,及时组织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6)县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安排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指导、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及时开展应急粮食运输工作,对应急运输工具给予优先组织和便利通行。
(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量,配合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
(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小包装面粉、小包装大米市场监测工作;协调流通企业做好外地小包装成品粮油采购工作;协同指导大型商超的粮食供应。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参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2)新安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数据。
(1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储备粮库、粮食应急加工、应急网点等应急保障企业的电力保障。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安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5)中央储备粮洛阳直属库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负责执行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动用计划。
(16)新安县新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要求及时组织下属粮食企业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7)新安县金粟军粮供应有限公司:负责按要求及时组织调运成品粮油,配合做好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和粮食质量安全工作。
(18)新安零三一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等县政府事权粮食动用计划;配合执行市级储备粮等市级事权粮食动用计划。
(19)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1.4 专项工作组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食供应保障、市场秩序、后勤保障、宣传应对等专项工作组,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工作组及各工作组组成部门。
(1)综合协调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牵头,负责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工作。
(2)监测预警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新安县统计局组成,负责对全县粮食市场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预警;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粮食供应保障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组成,负责采取措施组织应急粮食的生产、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等;按规定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粮食供应;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场秩序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依法查处扰乱粮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安县供电公司组成,负责安排、审核、清算、拨付县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协调做好粮食供应运力保障及粮食应急企业的电力保障事宜;维护好粮食应急供应临时道路停车装卸秩序;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宣传应对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粮食应急工作权威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等工作;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后期处置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牵头,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安县支行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结束后的调查、总结和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预警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库存、价格等信息及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3.2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3.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及处置情况,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3.2.2 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监测辖区范围内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30分钟之内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种类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3.3 应急报告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启动省、市粮食应急预案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4.1.1 I、Ⅱ、Ⅲ级粮食应急响应:出现特别重大(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出现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市粮食预案要求启动。
4.1.2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响应: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启动县级粮食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启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启动。
4.2.2 启动一般应急响应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决定,并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4.3 应急响应条件
4.3.1 特别重大应急响应(I级)条件
按《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3.2 重大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应急响应(Ⅲ级)条件
按《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3.3 一般应急响应(Ⅳ级)条件
县城区域出现较大范围粮食应急状态。
4.4 应急处置
4.4.1 特别重大应急响应(I级)处置
按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4.4.2 重大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应急响应(Ⅲ级)处置
按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4.4.3 一般应急响应(Ⅳ级)处置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供应工作,平抑粮价,保证供应。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4.4.3.1 启动省、市级粮食应急响应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3.2 启动一般应急响应(Ⅳ级),由县政府批准,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本级事权粮食。
(2)按照权限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粮食,在4小时内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
(3)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维护粮食价格稳定。
(4)向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及时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日供应品种、数量。
(5)发布命令指挥本地粮食应急加工和物流运输,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备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储运企业加工、配送、运输情况。
(6)确需动用市级事权粮食的,由县级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5 应急终止
省级、市级应急状态消除后,按照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本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相关情况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保障
5.1.1 县政府要保持必要的政府储备规模。国家、省、市对成品粮油储备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增加成品粮油供给,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5.1.2 库存薄弱地方要适当提高储备规模,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储备主要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和缺粮地区,县级地方储备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5.1.3 按照市有关要求,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县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可保有一定天数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应急准备。
5.1.4 县政府要组织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加工企业根据生产加工能力建立一定规模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库存量。县政府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和居民适度存粮。
5.1.5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协议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社会责任储备和应急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体系保障
进入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油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托现有地方粮油储备单位、粮食交易中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军粮供应网点等,统筹建设辐射其全部辖区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定一批仓储、加工、配送、供应相互衔接、功能齐全的粮食应急保障单位,承担本辖区应急保障任务,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能力相适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合理布设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建立应急加工能力储备。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 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发挥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作用,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投放网络。按照“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具备一个应急供应网点”要求,做到布局全覆盖。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选择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好粮油示范店、军粮供应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等粮食零售企业以及社会商业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配送中心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依托综合性储备基地、大型粮食企业、重要粮食物流园区等,统筹整合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等资源,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区域保障能力建设,突出保障重大战略,形成层级响应、逐级保障、小灾域内自救、大灾域外救助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
5.2.5 加强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与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名单要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供应。
5.3 资金和人员保障
县政府要结合实际保障粮食应急准备和处置所需资金,按照《新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将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利用储备、加工等有关单位人才资源,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配备和设施建设。
5.4 信息化保障
县政府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5.5 应急设施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重点区域粮食加工、供应、配送、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维护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县政府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结合突发事件情景,每三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和培训,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
6 恢复和重建
6.1 经费清算
6.1.1 县直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资金、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及时清算;对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给予合理补偿。费用处理注意以下事项: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帮助购销衔接的粮食,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2)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安排的县级储备粮、外市调入粮、进口粮等应急粮食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确定。
(3)应急情况下动用军供粮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原则,核实补贴。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军粮供应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兑付和清算。
6.1.2 动用各级事权粮食的费用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被征用的粮食及物资,在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1.3 对应急动用的县政府掌握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新安县支行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 及时补库
县级事权粮食应急动用后,由本级政府及时组织核查出库粮食数量,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补库。
6.3 调查评估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
6.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及时恢复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
7.1.1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7.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
(5)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1.3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县级掌握粮食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县级掌握粮食包含县级事权粮食。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9号)同时废止。

豫公网安备
41032302000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