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安县燃气管网“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4-05-13来源: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安县燃气管网带病运行专项

治理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2423

新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燃气管网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429       

 

新安县燃气管网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暨燃气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的相关工作要求。深刻汲取河北燕郊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抓好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地下管线保护、占压燃气管道排查治理、燃气管道定检等重点工作的同时,全面提升我县燃气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着力解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全面排查隐患、消除隐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街道办)、社区基层组织管理责任,防范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快更新改造城市燃气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加强燃气管道隐患排查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运维养护,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聚焦重点,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宣传教育、监管执法为载体,深入排查治理市政燃气管道占压、带病运行等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立整立改。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促进市政燃气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镇(汉关街道办)要对镇区内管道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和入户安检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风险隐患。鼓励燃气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县城管局牵头,各镇、街道办配合)

(二)推进非居民用户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降低改造成本,建立用户、企业资金共担机制,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居民用户进行瓶改管瓶改电工作,2024年年底前完成省定625户非居民用户瓶改管”“瓶改电任务。(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办组织落实)

(三)开展老旧燃气管网改造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

燃气企业拟定更新改造计划,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严格落实燃气企业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燃气企业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县城管局牵头,新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安县远能燃气有限公司落实

(四)做好地下管线保护

    由县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规和规范,制定我县燃气保护范围内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地下管网施工企业在组织施工前,要到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前备案,各镇(街道办)要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强化管网周边施工管理。(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各镇、街道办组织落实)

(五)强化排查整治动态清理燃气管线占压情况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要求,由县城管局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开展燃气管线占压情况调查摸底,彻底摸清情况,逐一分析研究、建立台账,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备。对新建、在建占压燃气管道的行为,由县城管局负责督办,各镇(街道办)政府立即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新占压点位发现一处、立即解决一处,做到燃气管线占压动态清零。(县城管局牵头,各镇、街道办组织落实)

(六)开展燃气管道定检工作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应检尽检的工作要求,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责任,对现有需检验的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验,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由县城管局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摸清现有市政燃气压力管道底数,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送,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暂时停用的输配管道应保压并按在用管道进行管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城管局配合)

(七)规范燃气厂站管理

规范储配站、门站、高中压调压站、LNG/C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等燃气厂站的安全管理。对用地、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手续不全;不符合现行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临近设计年限、未进行设备设施安全评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的燃气厂站,进行清理整顿;对在站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绿植,违规饲养动物,违规停放车辆的,要限期整改。(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办组织落实)

(八)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配合)

(九)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20244月底之前,完成对市政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20246月底之前,完成对20年以上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全方位安全评估,制定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分区域、分步聚统筹推进改造提升,全面解决管道老旧锈蚀、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管道占压,违规交叉穿越市政管线、密闭空间、河道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城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负责,各镇、街道办组织落实)

(十)严查涉气人员密集场所风险隐患

由教体部门牵头对幼儿园、大中院校、职责范围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等部门依职责牵头对医院、镇卫生院、残疾人托养中心、敬老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开展起底式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县文广旅局牵头对旅游景点,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商务部门依职责牵头对党政机关、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各类涉气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开展起底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残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办配合落实)

(十一)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商务部门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商务局牵头,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各镇、街道办配合落实)

(十二)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管线巡查及入户安检情况

督促燃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重点场所每日巡查、重点部位每日巡防,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单位小区、特殊人群(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等)的入户检查,增加入户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直排式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合格连接软管等隐患,燃气经营企业要书面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要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办)等基层人员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县城管局牵头,各镇、街道办负责组织落实)

(十三)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单位、村组宣传栏、工作群、居民群、宣传手册等各类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进学校、进家庭,做到户户知悉,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觉抵制不合格燃气器具,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和隐患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县城管局牵头,各镇、街道办负责组织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城管局要加强对市政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统筹指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各镇(街道办)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职责。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结合管道设施权属,专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主体出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紧抓国家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地下管网改造的政策机遇,积极做好项目策划储备申报等工作,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财政专项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更新改造项目建设。

(三)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对抓得好的企业及时进行正面宣传表扬,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自查自改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从严监督检查。严格开展检查,广泛开展明查暗访,深查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没有开展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县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主管领导:刘洋)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客户服务平台、实现实名制销售。负责查处城镇燃气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对在燃气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依规依照程序收回已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县主管领导:刘洋)

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燃气特种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质量、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负责对液化气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移动式压力容器、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督促企业使用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提升信息化可追溯管理水平。对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自闭阀、减压阀、金属软管、燃气器具及配件等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燃气装置、器具及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县主管领导:王宝森)

商务部门:承担餐饮经营者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等法定职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主管领导:王宝森)

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对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依法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县主管领导:王宝森)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承担燃气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对使用非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县主管领导:王宝森)

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加强对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全过程液化石油气使用排查和管理。指导全县各物业管理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燃气安全加强管理。(县主管领导:刘洋)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偷盗气、违规存销液化石油气等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县主管领导:李志波)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点对点供应场站设施及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工业企业对燃气点对点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点供站督促拆除。依法查处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县主管领导:赵宏峰)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保障财政资金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智慧化建设、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县主管领导:赵宏峰)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科工、教育、文旅、卫健、农村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系统及行业监管单位的燃气用户进行监督管理及安全教育,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实现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县主管领导:赵宏峰、金树超、王宝森、孙宏悦)

属地监管职责:各镇(街道办)应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对辖区内供气及用气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从严防控违法违章占压行为和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燃气管道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摸排居民、非居民用户使用废旧气瓶情况,联系瓶装燃气企业对废旧气瓶进行合规化处理。定期开展群众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处置培训。(责任领导:各镇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