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新安县城关绿色田园农资商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作者: 日期:2023-05-19来源: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到我县进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新安县城关绿色田园农资商店抽检了2.5%联苯菊酯水乳剂。2023年3月13新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及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2.5%联苯菊酯水乳剂中联苯菊酯质量分数检验结果1.5%不符合Q/PAT109-2019标准2.5±0.3%,判定为劣质农药。

2023年3月14日新安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新安县城关绿色田园农资商店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计销售劣质农药100瓶,每瓶售价10元,共计1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新安县城关绿色田园农资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新安县城关绿色田园农资商店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法条释义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严厉打击劣质农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水乳剂未达到国家标准属于劣质农药。农业农村局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