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

日期:2021-01-08 来源:城市管理局

单位名称:新安县城市管理局

单位地址:新安县新城上海路1号

联系电话:0379—67289670

负责人:李 奇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公用事业股、市政管理股。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密、接待、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信访、纪检,负责市政设施监管、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宣传教育,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局营商环境、万人助万企工作。

(三)公用事业股。负责拟定城市供热、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定城市供热、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及产品质量安全和规范化服务,监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指导行业特种岗位职工技能培训,指导城市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行业单位的发展与改革。负责拟定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定城市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及产品质量安全和规范化服务,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参与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技术鉴定,指导行业特种岗位职工技能培训,指导城市燃气行业单位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全局安全工作。

(四)市政管理股。负责全局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及质量监督,市政设施运营和养护管理,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行业管理,道路照明设施、景观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及道路照明设施、景观亮化设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排水、城市防汛,监管城市桥梁应急除冰雪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县级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省、市、县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负责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城市管理行业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参与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技术鉴定工作。

(六)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及指导工作;研究制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区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头牌匾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车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县管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县管公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地的资源调查、评估、规划论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的绿化彩化工作。

(十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四)负责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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