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头镇

日期:2021-01-08 来源:五头镇

单位名称:五头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新安县五头镇新街1号

联系电话:0379-67341156

负责人:李 豪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内设科室: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乡村建设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等工作,对接县级党委办、政府办、人大和政协机关、机构编制、巡察等部门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服务乡镇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指导村级党组织建设等工作。对接县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民族宗教、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落实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发展,增加村(居)民收入等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洽谈、立项、论证、审批;负责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分解和统计考核奖励等工作,对接县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和商务、文化旅游、审计、统计、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工作。

(四)乡村建设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承担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对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

(五)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对接县级教育体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工作。

(六)平安建设办公室。承担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应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应急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应急救援;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等工作。对接县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网信、信访、应急管理等部门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决定,以乡镇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健全执法配合联动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对接县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具有执法权的部门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有关审批和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培育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对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以及具有审批权限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工作。

(九)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镇规划,指导做好村(社区)规划的实施和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村镇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对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

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统计等工作;负责服务企业、信息采集等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经营管理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完善产业信息发展平台,引导调整第一产业,扶持发展第二产业,培育发展第三产业,建立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生态和谐的产业支撑体系。对接县级民营经济发展、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

机构职能: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命令。

(二)研究决定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区域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指导基层自治、维护安全稳定、动员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抓好党员教育、发展党员工作。做好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

(五)负责辖区内民族宗教、民政、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保、财政、教育、科技、旅游、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扶贫开发、人民武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残疾人、侨务等行政工作,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六)承担辖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等有关工作。

(七)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公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美化村镇环境。

(八)负责辖区内基层组织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加强乡镇级财政管理,编报和执行财政预算。

(十)深化乡镇“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乡镇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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