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退役军人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20-01-31 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等各级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各级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政务公开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解读回应到位,公开实效不断增强,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了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失密、泄密事件,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本年报中统计数据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单位:万元,保留4位小数)
政府集中采购 1 49000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办的指导关怀下,2019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还需完善;二是公开时效性还需增强;三是公开内容还需拓展。  (二)改进措施。我局将按照各级关于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要求,不断强化公开理念、务实公开举措,加大责任落实,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修订完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促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提升工作水平。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能力素质,三是创新公开方式。在原有的公开平台基础上,引入“大数据”思维,加大信息“集中度”,不断融入新元素,有效运用新媒体,创新推出新平台,使政务公开更加适应公众需求,便于公众获取。四是丰富公开内容。加强信息发布,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负责,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并在原有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公众合理需求,加大个性化公开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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