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单位:民营企业管理局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保证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的范围
我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是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预案。
(一)本县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失踪)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本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不到3人事故,但企业不能保证及时救援,并有可能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本辖区内发生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导,协调行动。各成员单位在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力协作,主动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在事故抢救过程,要安全抢救,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依靠科学,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事故灾难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新安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魏云堂 县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赵曙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景勇 县安监局局长
裴 铣 县民营企业服务局局长
成 员: 姚光钊 县安监局副局长
付光辉 县民营企业服务局副局长
李书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松献 县消防大队队长
王传荣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延红 县卫生局副局长
崔建强 县交通局副局长
梁幸福 县环保局副局长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营企业服务局,电话号码:0379—67262290,裴铣(13703793850)任办公室主任,付光辉(13598151128)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
指挥中心
1、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
2、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
3、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4、组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5、检查督促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民营企业服务局
负责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消防大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消防事故现场,事故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伤员抢救工作。
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交通局
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县卫生局
负责联系、安排县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县环保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源,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四、应急救援现场组织与职责
应急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中心,由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
1、组织实施防止非煤矿山事故扩大的应急救援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预测、分析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3、组织制定抢险及救援方案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经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4、迅速组建、调集现场抢险及医疗救治队伍实施抢险救治工作;
5、统一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6、承办上级指示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抢险、安全警戒保卫、医疗救治、物资供应、环境监测、专家咨询等七个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
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组织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并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定后,立即送交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指挥部及办公室;
(4)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5)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请求协助增援方案;
(6)负责联络现场各小组;
(7)迅速完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抢险组。主要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实施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方案,排除险情,抢救遇险人员;
(2)负责具体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扩大;
(3)负责实施现场救灾;
(4)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5)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3、安全警戒保卫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并进行必要证据的提取、采样;
(2)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及撤离;
(4)迅速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治组。主要职责为: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并实施应急救治;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4)迅速完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物资供应组。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等。
6、环境监测组。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大气、水体、岩体结构、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为指挥人员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7、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为:
负责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五、应急救援程序与要求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在立即向有关力方面报告情况的同时,迅速组织本单位职工和设备进行自救,控制危害和损失扩大,并随时报告事故变化情况。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主持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必须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救援抢险,不得拖延、推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小组负责人员、各小组负责人及有关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
(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及时联系,了解事故发生与进展,事故产生的主要危害,应急救援的范围规模,应急救援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采取应急救援具体方法、措施、步骤、具体应急救援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实施指令。
(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中心各小组组成人员、技术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应急救援通知后,应佩带应急救援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携带有关设备、仪器,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
(五)组建现场指挥中心。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责,布置应急救援,确保立即到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遇特殊情况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有权通知县内其他救护队救援。在本县现有设备技术难以完成应急救援的特殊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在征得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向市安监局申请其它救护队救援。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建立严格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组织应急设施、设备、医疗物品等物资储备,保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各非煤矿山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三)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