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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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事项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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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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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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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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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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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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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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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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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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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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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正)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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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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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2012年修正)第八十八:“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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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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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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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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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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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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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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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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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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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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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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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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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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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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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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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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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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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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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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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90日 (该期限为: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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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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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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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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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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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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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法制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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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9-6508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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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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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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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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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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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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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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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9-672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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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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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联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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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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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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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安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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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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