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洛政〔2006〕200号)精神,规范我市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研发中心”,旨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本办法仅指除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企业研发中心机构。
第二条 “研发中心”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是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与调研与企业相关的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制定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
(二)组织科技人员对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攻关研究,为企业不断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技术;
(三)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进行改造提升,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对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
(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七)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条 “研发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能为“研发中心”建设提供研发场所、资金、设备等必要的条件;
(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经济效益良好,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要占企业年销售额的1%以上;
(三)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究或实验室面积须达人均(技术研究设计人员)8平方米以上,用于技术研发的各种仪器设备的总值在1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业从事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研发中心”组织体系较为完善,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组建与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建设方式自行组建“研发中心”;
(二)对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研发中心”。须填写《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机构设置的有效证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主要研发人员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市科技局对申请认定“研发中心”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通过验收的“研发中心”,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并颁发牌匾。
第五条 “研发中心”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洛政〔2006〕20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研发中心”在每年年底应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总结。市科技局对“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研发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予以评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逐级申报上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撤销其“洛阳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